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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顾:
2014年4月23日,边某在通州区某路边拦截崔某驾驶的货车,冒充收货人将夏某发往客户的货物骗走并予以变卖,经鉴定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近五万元。近日,边某因犯诈骗罪被通州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夏某欲将一车货物由陕西发往北京市通州区王某处,其与陕西某货运公司签订货运合同,由司机崔某负责运送货物。崔某到达北京市通州区后驾驶货车缓慢行驶,同时打电话询问收货人收货地点。边某恰巧在路边等待订购的货物,误以为该车是送货的货车遂拦下该车。崔某停车后,边某坐上副驾驶座即发现自己拦错了车,但其并未说明实情,而是起意将这车货物据为己有。边某将崔某正在与收货方通话的手机接过,对通话方说自己马上就到,使崔某误以为其是收货方指派的收货人,后其指引崔某将货物卸到指定地点并予以变卖。案发三日后边某被民警抓获归案。
检察官说法:
本案中,边某冒充收货方,使司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向其交付货物,边某将货物予以变卖,实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,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。
检察官提示,远程货运司机在不认识收货人的情况下,应与收货人核对货物名称、数量等信息,确认无误后再交付货物。同时提醒个人,对于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勿起占有之心,否则终将受到法律严惩。
吴官荦